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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(修订)
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完善激励机制,不断推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,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在原《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》(2012 年版)基础上修订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、职称评审、聘任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。教学工作量核算遵循“公平合理、多劳多得”原则, 以教学工作量计量的认定,核算课时费的发放。
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我校教学工作任务的专、兼职教师。
二、教学工作量内容
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施计划,教师进行理论课程教学、理实一体教学、纯实践课程教学等教学过程所承担的工作量。根据教学工作内容不同,教学工作量可划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。
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纳入教学考核范围的,在教室、实验/实训室等场所完成的授课、辅导等各类教学工作量。
其他教学工作量是指由于某种任务或原因导致的与教学相关的、课堂之外完成的工作量。
三、教师教学工作量核定
(一)标准课时
标准课时指标准系数为 1 的自然课时。标准课时的计算,依据课程类别,授课方式,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差别,班级、学生人数等数量因素,制定不同的系数,按不同的系数折合成标准课时。各类系数见附表。
(二)教学工作量标准
1.额定教学工作量
学校规定教师完成的标准课时数量称为额定教学工作量。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基准为 432 课时/学年。
2.其他教学任务
本办法核算范围以外工作量(指由于某种任务或原因导致确实发生的工作量)由部门申请,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认定。
四、教学工作量的计算
1.周教学工作量
周教学工作量=周课堂课时数总和×课程系数(k)。
2.学年教学工作量
学年教学工作量=周教学工作量*周数+学年其他教学工作量+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±调(代)课工作量。
因国家法定节假日造成一周之内有教师停课、少上课情况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因公、因病或特殊情况确需调(代)课,按照学校《调、代课管理办法》批准执行,并在该学年教学工作量中进行加减处理。
3.超工作量
教师完成的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标准课时数量称为超工作量。超工作量=学年教学工作量-额定教学工作量。
其他教学工作量不计入超工作量课时。
五、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核算
1.教学工作量统计
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,各学院(部)根据教学实施计划、课程表以及其他工作量证明对本部门教师的教学任务进行统计核算,并把核算结果报教务处。
2.教学工作量审核、公示
教务处对各学院(部)报送的教师工作量进行核定,并将教师工作量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经领导审批,计入个人教学工作档案,作为发放超课时津贴的依据。
六、其他说明
1.为保证教学质量,专任教师每周课时量原则上不应超过24 课时, 按系数折算后的实际课时量计算不受此限;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按照学院《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2.行政(教辅)部门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,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 64 学时,确因特殊情况,报学校批准后实施。
3.新进教师,若教学工作量不满,第一学年的教学任务应由各学院(部)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审定后可安排其它工作(听课、答疑、辅导和备课等)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。
4.经学校安排的进修、培训、挂职锻炼等的专任教师,其课时量按额定工作量计入档案,不计超课时费。
5.各学院(部)可依据本办法,结合本部门实际,按照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,制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实施细则。各学院(部)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,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,避免因教学任务安排不均造成教师教学工作量不饱满。
6.教师因公务、因私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时,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;未经批准私自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。教师如不服从学院(部) 安排的教学任务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7.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,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比例,扣发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。(工作量不饱和的课时标准=(按照实际发放基本工资-2000)/48;最终实际发放课时费=当月工作量*工作量不饱和的课时标准),经教务处核定后,报送人事处,作为扣发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的依据。
8.教师在申报教学工作量时,存在虚报、多报教学工作量或提供虚假工作量证明材料的,一经查实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罚两个月绩效工资。
9.本管理办法于 2023-2024 学年开始执行。
七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
附件
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
序号 |
教学环节 |
计 算 方 法 |
说 明 |
1 |
理论课( A 类) 理实一体课 (B 类) |
L = 授课学时×人数系数 Ni×Ki |
1.学校为第一建设单位的市级线上自主学习课程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0.3(同时结合参考率);学校为第一建设单位的校级线上自主学习课程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0.2(同时结合参考率);引进的(含非学校为第一建设单位的线上课程、扩招平台、学习通平台等) 线上自主学习课程,每个教学班 6 学时;学校为第一建设单位的市级线上课程开展混合式教学的(线上课程课时由课程负责人分配),前 2 个轮次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1.5,开课 2 个轮次之后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1; 2.非英语专业的双语课程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1.5; 非英语专业全英文课程、全英文留学生课程,L = 课程总学时数×2; 3.户外写生,上午半天计 3 学时,下午半天计 2 学时; 4.体育课按基准学时计(含体侧和辅导学生课外活 动)。 |
人数/班 |
人数系数 |
60(标准班) |
Ni = 1.0 |
61—75 |
Ni = 1.1 |
76—105 |
Ni = 1.3 |
106—130 |
Ni = 1.5 |
130 以上 |
Ni = 1.7 |
2 |
实践课( C 类) |
纯实践课程:L = 课程总学时数×0.5 |
以 1 个行政班(50 人左右,上下浮动 10%)为 1 个 标准教学班。 |
课程设计:L= 16 学时/班/周 |
1.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期课程设计计划,工作量由 二级学院分配; 2.两个班系数为 1.5;三个班系数为 1.75;四个班系数为 2;每位指导老师带班数原则上不超过 4 个; 3.工作内容含课程设计指导书、实训项目指导书、过 程性指导及实践成效评价。 |
认识实习:L= 16 学时/班/周 |
1.实习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级第二学期; 2.工作内容含实习计划、认识实习指导书、过程管理 等,并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;每位指导老师 带班数原则上不超过 4 个。 |
岗位实习: 1.制定岗位实习方案,2 学时/专业 2.实习现场跟班:16 学时/周 3.工学交替巡视指导:3 学时/巡视次数; 4.岗位实习指导,教师工作量按 1 学时×学生数执行。 |
1.岗位实习方案学校认定通过,原则上 2 年修订一次; 2.在实习单位现场执行岗位实习方案教学计划≥4天/ 周; 3.工学交替巡视指导,指教师到学生实习岗位进行指 导交流,巡视 1 次不低于半天,完成学生实习巡视记 录表,完成相应支撑材料。工学交替巡视不超过 9 学时,工作量由教师申报,二级学院审批,报教务处; 4.岗位实习指导工作量含签订岗位实习协议、家长知 情同意书,制定岗位实习计划,指导学生撰写实习周记,巡回检查记录,批改学生岗位实习报告,评定学 生岗位实习成绩等。 |
序号 |
教学环节 |
计 算 方 法 |
说 明 |
|
|
毕业设计和毕业报告 1.制定毕业设计方案,2学时/专业; 2.毕业设计指导,教师工作量按毕业设计 3 学时×学生数(毕业报告 2 学时×学生数); 3.毕业答辩:半天计 3 学时,一天计 6 学时。 |
1.毕业设计方案学校认定通过; 2.毕业设计、毕业指导教师工作量含毕业设计过程性 材料,包括:调研、选题、任务书、指导、评审、存 档等; 3.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设计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 15 人, 指导毕业报告学生人数不超 18 人。 4.原则上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参加毕业设计答辩,提供答辩过程材料,二级学院审批后,报教务处审核。 |
3 |
教研室主任 |
32 学时/学期 |
教研室主任工作量每周按 2 学时计,一学期按 16 周/ 期计。完成教研室各项管理组织、教研教改组织工作 及二级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。个人教学运行、教学建设、实践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此项。经二级学院、教务 处考核合格后予以全额工作量认定。 |
说明 |
一、理论课、理实一体课、纯实践课程为教学计划内工作量(不含班级系数);其余为(含班级系数工作 量)为计划外工作量,计划外工作量原则上不能超过 200 学时/学年,超出部分按 50%计发; 二、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承担 1 门本专业的专业课程(总学时不得低于 96 学时),不足定额教学工作量可由计划外工作量弥补,若仍不足基本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; 三、线上自主学习课程工作量原则上不纳入定额教学工作量,计入超课时工作量; 四、行政工作量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 64 学时(不局限于学期初计算工作量)。 |